人在东阳银行卡却在上海被刷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持卡人所有存款损失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厉园园
银行卡没有离身,卡里的存款却莫名其妙地在外地被刷卡消费了。东阳的吴先生通过和银行打官司,讨回了自己的损失。4月11日,东阳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赔偿吴先生损失93831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卡中存款在异地莫名被消费 2001年9月19日,吴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办理了一张金穗通宝卡。一直正常使用到2007年3月20日。2007年3月21日晚,吴先生突然收到了金穗卡中心提供的手机短信,告知他的银行卡在3月21日19时40分消费了89280元,在19时44分则被提现4500元。吴先生懵了,自己人在东阳,银行卡也在自己身上,怎么可能被消费了?他当即去自动取款机上查询,发现自己卡上的存款确实被消费。 当日,吴先生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经查询,吴先生卡内的存款是在上海一金店被消费了89280元,并被支取现金4500元,加上扣除51元手续费,一共是93831元。吴先生觉得,银行作为储蓄机构,对他的各项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对他存入的资金也负有安全保管的义务,因此银行对他卡中的存款被无故消费和提取,应负赔偿责任。 2007年11月,吴先生起诉银行,要求法院判处银行赔偿其银行卡中的存款损失93831元。
银行辩称凭卡和密码就可办理业务 对吴先生的起诉,银行答辩说,吴先生的卡已经使用了6年,卡的密码只有吴先生自己掌握,负有保密义务的恰恰是吴先生本人。而从消费和交易清单中可以看出,那几笔消费和交易的地点在上海,但吴先生没有说明其本人当时在哪里,即便其本人当时确实不在上海,也不能排除人、卡分离的可能性。因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就可办理相关业务。为此,银行提出,消费和提现不排除是吴先生自己或授权他人所为。如确实是他人所为,那属于作案人的犯罪行为,应由公安部门侦破和处理。他人的犯罪行为给卡主造成的损失,不能由银行承担。 事发后,吴先生也向上海市公安局报了案,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至今仍在侦查中。
法院认为银行负有识别伪卡的义务 东阳市法院审理认为,在现有的交通、运输方式下,没有任何一种交通工具能让原告吴先生或其银行卡在一个小时内从东阳市到上海市进行消费。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本人持有真卡的同时,他人用伪卡消费和取款合计损失93831元。 在确认吴先生卡中的存款是被伪卡消费并取款的前提下,法院同时认为,银行应承担对伪卡的识别义务。因未能识别而导致原告卡中存款被消费和提取,属银行未尽义务保障存款安全。为此银行存在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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